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NTDV-113-監宣-294-202501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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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甲○○、關係人乙○○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丙○○(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丙○○設於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弟,受監護宣 告人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乙○○擔任共同監護人,聲請人及關係人乙○○並與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廖如龍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茲因受監護宣告人丙○○無法管理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欲出售予第三人,且出售所得之價金可作為受監護宣告人丙○○日後生活照護費使用,爰依法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團體會議-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零用金明細表等件為證。而受監護宣告人丙○○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關係人乙○○為其共同監護人,聲請人、關係人乙○○並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廖如龍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32號監護宣告事件及113年度監宣字第242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關係人乙○○既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共同監護人,其等欲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自應經法院許可。 四、茲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丙○○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失智症而無法 自理生活,須完全仰賴他人照顧,其目前仍於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接受養護,一年需支付之養護費及特別看護費達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所提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存摺影本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不動產並非供受監護宣告人丙○○自住之用,亦非其賴以維生所必需,如將受監護宣告人丙○○名下不動產轉換為現金,較可即時支應其日後之醫療照護費用。又受監護宣告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揭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房地現值總計為123萬4158元,聲請人現欲將該等不動產以125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第三人江玓璇,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出售之價格,已顯高於前開房地之公告現值,應無損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利益,是聲請人請求許可其與關係人乙○○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符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利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 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利益,併諭知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帳戶內,專用於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生活照護及醫療所需,併予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00000分之9208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之2) 含共有部分四德段314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753)、四德段3141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8588,含停車位編號31,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67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