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NTDV-113-破-1-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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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智為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事美容美髮業多年,為擴大事業規 模,前向銀行借貸,尚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埔里分行新臺幣(下同)67萬1,717元及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埔里分行160萬8,735元之貸款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帳款2萬3,828元,總計230萬4,280元之債務。因疫情影響無法償還,又因憂鬱、輕生,遭美容美髮老闆辭退無法工作,聲請人名下無動產、不動產,此外無可供償還之財產,請准予裁定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分別積欠中小企銀67萬1,717元及合庫 銀行160萬8,735元之貸款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帳款2萬3,828元,總計230萬4,280元之債務等情,有中小企銀利息收據、合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可佐。又聲請人112年度財產總額為20萬元、110年度所得為19萬2,613元,此有財產總歸戶資料、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佐,堪認聲請人之負債固大於資產,惟因聲請人並無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縱令宣告聲請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揆之上開說明,本件應無宣告聲請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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