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DV-113-簡上-90-2024121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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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吳秀英 被 上訴人 王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 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