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TDV-113-聲-55-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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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鄭家囷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鄭順福、鄭煜霖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目的在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具體訴訟事件仍繫屬法院及尚由該法院審理為要件,亦即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故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法官鄭順福、鄭煜霖迴避,惟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7日、113年5月1日分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及追加之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系爭事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就本院埔里簡易庭112年度埔國簡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聲請陳怡伶法官迴避部分,由本院另案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魏睿宏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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