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日期
2024-11-07
案號
NTDV-113-親-20-20241107-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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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蕭仲凱 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 被 告 張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生母蕭琇蓮與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8日 結婚,嗣於112年3月20日離婚。蕭琇蓮於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原告於112年5月20日知悉其並非被告之親生子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分析報告記載略以:「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張家瑞與蕭仲凱之檢體,其DNA STR系統之vWA、D8S1179、DYS391、D2S441、TH01、FGA、D10S1248、D12S391等8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符,所以張家瑞與蕭仲凱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 並審酌被告對此分析報告結果均不爭執,亦無任何反證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可資否認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之科學推論,則綜合上開事證,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原告顯非被告之子女乙節可認屬實。㈡又由前揭分析報告結果出來,方能確知被告非原告之生父,且原告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並參酌前揭分析報告日期為113年7月2日乙節,此有前揭分析報告可參,而原告於113年7月11日提請本件訴訟,即在知悉原告非為被告之婚生子女之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確非被告之子,原告訴請確認其非被告之婚 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確非被告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父子身 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爰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