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DV-113-親-6-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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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新臺幣19,000元,並提出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 二、又被告甲○○應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中午17時前或依彰化基督 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之通知,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地址:彰化縣○○市○○街000號)接受有關被告甲○○與原告間直系血親之親子血緣鑑定。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又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參照),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其鑑定事項係就原告與被 告甲○○之親子關係為鑑定,雖經本院囑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新臺幣19,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到場繳納費用,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另命被告先行向彰化基督教醫院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彰化基督教醫院繳納。  ㈡又兩造於113年5月8日時當庭表示願意接受親子血緣鑑定(見 本院卷第75頁),被告亦當庭同意墊付鑑定費用,惟嗣後被告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通知於113年9月25日、113年11月22日到場鑑定,惟被告既未墊付上開鑑定費用,亦未到場鑑定;然被告甲○○與原告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既有未明,本件訴訟標的重在原告之子即被告甲○○實質身分之調查,非以血緣關係鑑定難以斷定其真實身分。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亦有命被告甲○○應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中午17時前或依之通知,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有關被告甲○○與原告間直系血親之親子血緣鑑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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