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1-05
案號
NTDV-113-訴-373-202411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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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洪總奇 卓裕笙 陳蔡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總奇、卓裕笙、陳蔡金蓮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於民國113年間因贈與取得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之全部(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於82年11月22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從82年11月20日至83年2月19日,清償日期為83年2月19日,以債權請求權15年時效期間計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98年2月19日起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98年2月19日至103年2月18日)亦未實行系爭抵押權,迄今已罹於時效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乙節,堪信為真正。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又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依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被告就如附表所示 抵押權之債權清償日期為83年2月19日,被告就其等債權請求權自抵押權存續期間屆至後之翌日即83年2月20日,其等債權請求權即可行使,可見15年之請求權時效於98年2月19日已經完成,復未見被告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3年2月19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既不存在,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尚未塗銷自屬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有所妨害,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權能,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 效而消滅,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亦罹於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而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對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自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原告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附表: 供擔保之不動產 抵押權內容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竹地登字第009059號 登記日期:民國82年11月22日 權利人:洪總奇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20日至83年2月 19日 清償日期:民國83年2月19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 利率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債務人:陳許好、陳昆鑫 設定義務人:陳許好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竹地登字第009059號 登記日期:民國82年11月22日 權利人:卓裕笙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20日至83年2月 19日 清償日期:民國83年2月19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 利率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債務人:陳許好、陳昆鑫 設定義務人:陳許好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竹地登字第009059號 登記日期:民國82年11月22日 權利人:陳蔡金蓮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20日至83年2月 19日 清償日期:民國83年2月19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 利率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債務人:陳許好、陳昆鑫 設定義務人:陳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