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3-訴-411-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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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陳秀麗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雖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對被告起訴部分,未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為犯罪事實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或係依法應連帶負責之人,則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