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DV-113-訴-457-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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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邱宥騫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相 對 人 劉美玉 邱彥益 邱冠富 邱俊彥 邱怡菁 邱鑠棋 上列聲明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邱福興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 由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聲明由邱彥益、邱冠富、邱俊彥、邱怡菁、邱鑠棋為被告邱 榮宗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有理由時,法院即繼續進行訴訟,毋庸為准予承受之裁定。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邱榮宗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1月2 1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即第一順位子女邱彥益、邱冠富、邱俊彥、邱怡菁、邱鑠棋(下稱邱彥益等5人)及配偶劉美玉承受本件訴訟,爰聲明由邱彥益等5人及劉美玉承受訴訟。 三、經查:被告邱榮宗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配偶 劉美玉外,其餘繼承人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被告邱榮宗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從而,邱榮宗所遺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2168分之1515,應由其繼承人劉美玉繼承,本件自應由劉美玉為被告邱榮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原告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由劉美玉承受被告邱榮宗訴訟部分,於法有據,並經本院送達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予劉美玉,已生承受訴訟效力,本院毋庸為准予承受之裁定。惟原告聲明邱彥益等5人承受訴訟部分,因邱彥益等5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對邱榮宗之繼承權,原告聲明邱彥益等5人承受訴訟部分,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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