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NTDV-113-訴-466-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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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陳裕隆 被 告 吳浚任(即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442萬4,612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復依本件卷證亦查無本院有管轄權之其他聯繫因素,是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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