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TDV-113-訴-468-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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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萬字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何桂羽 訴訟代理人 何孟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坐落於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其與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所共有,相對人與多數共有人間定有分管協議,而聲請人未經其同意,擅自占用系爭土地約定由相對人使用範圍,故相對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惟訴外人即共有人之一簡嘉佑已另案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如相對人分割後所取得之範圍為分管協議之部分,則相對人本得執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確定判決予以執行,而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反之,倘相對人分割後所取得之範圍非分管協議之部分,則相對人即無請求聲請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法律依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於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經查:本件訴訟所應審酌者為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聲請 人以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有無正當權源,以及聲請人以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無須以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系爭土地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嗣後兩造間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確定之分割方案,或會影響本件訴訟判決結果「爾後」之執行,惟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仍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3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自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上開說明,本件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此外,本件訴訟亦查無有何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或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是聲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為由,聲請於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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