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NTDV-113-訴-477-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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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李沂臻 被 告 曹家齊 賴漢東 張靜茹 張朝詠 陳柏誌 洪瑀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曹家齊、賴漢東、張靜茹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曹家齊(LINE暱稱「像隻豬」、Telegram暱稱「羅根」 )透過Telegram暱稱「匯金‧天」(下稱「天」)之人得知從事詐欺話務機房有利可圖,竟基於發起、主持及操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起某時,發起Telegram群組名稱「WOW」、「雲長科技」之三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進而主持及操縱之。被告陳柏誌(LINE暱稱「ZZ」,編號02,112年5月間加入,於113年1月6日離開下述南崗二路機房,未在第一線從事詐欺,但仍協助搬運設備、架設下述中興路機房)、被告賴漢東(Telegram暱稱「阿寶2」,編號05,112年5月間加入)、被告張靜茹(被告曹家齊女友,Telegram暱稱「泡糖」,編號01,112年9月間加入)、被告張朝詠(Telegram暱稱「阿呆3」,編號03,112年12月間加入,113年3月31日離開)、被告洪瑀瞳(Telegram暱稱「嗶莫3」,編號03,113年2月間加入,於113年4月底離開)(被告陳柏誌、賴漢東、張朝詠、張靜茹、洪瑀瞳等人以下合稱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等陸續受被告曹家齊招募,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系爭詐欺集團及Telegram「WOW」、「雲長科技」群組,由被告曹家齊指示被告陳柏誌尋找適宜房屋作為機房,先後於南投縣○○鎮○○路000○00號(112年5月至9月間)、南投縣○○市○○○路00000號(112年9月8日至113年1月初)、南投縣○○市○○○路000號(113年1月初至113年3月31日)及南投縣○○市○○路000號13樓之2號(下稱中興路機房,113年4月1日至113年5月9日搜索查獲止)等址設立詐欺話務機房(後3址由被告賴漢東具名承租),被告曹家齊並在「雲長科技」群組內對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確認出勤狀況、交代並督促工作事宜,其等詐欺分工及方式為:由被告曹家齊與上開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另組成群組「WOW」,並加入真實性名年紀不詳、教學詐欺手法之「彼得」、上游詐欺機房負責人「孫權」、提供社群軟體人頭帳號、電腦設備諮詢並負責與被告曹家齊對帳、拆帳之「TIM」,以及提供不實天貓網購平台網址(下稱假天貓網站)及後臺網站「達克系統」,且擔任假天貓網站客服兼入出金人員之「天」等人,由被告曹家齊指揮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使用交友軟體尋找被害人,以賺取價差為由推薦被害人於假天貓網站開設賣場,並註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再使用「達克系統」自後臺於被害人所設立賣場虛增訂單,使被害人誤以為自己可向假天貓網站購買商品後轉賣獲利,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復引導被害人與「天」等假天貓網站客服人員聯繫,以虛擬貨幣或現金方式存款入金至「天」等人提供之電子錢包或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嗣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見系爭詐欺集團刊登之臉書廣告,與LINE暱稱「婷」等人聯繫,遭以上開假天貓網站模式施詐,原告誤信為真,為購入商品而依指示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現金或虛擬貨幣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或電子錢包,共約新臺幣(下同)63萬3,878元,隨即遭「天」等人轉帳而隱匿犯罪所得流向。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97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刑案)。  ㈡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63萬3,878元之財產上 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萬3,87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張朝詠、陳柏誌、洪瑀瞳抗辯略以:渠等未詐欺原告, 原告所提本件損害與渠等無關,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賴漢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書狀抗辯略 以:原告遭詐騙部分與其無關,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曹家齊、張靜茹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因受騙,而依指示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現金或虛擬貨幣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或電子錢包,共約63萬3,878元,造成原告受有63萬3,878元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刑案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刑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85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含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加害行為、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等,均應負舉證之責。原告既為主張權利者,即應先由其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令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尚有不足,仍不能遽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㈢經查:  ⒈原告雖有將63萬3,878元匯款現金或虛擬貨幣至附表所示金融 帳戶或電子錢包等情節,惟此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可言。而被告賴漢東、張朝詠、陳柏誌、洪瑀瞳均否認原告受詐騙與渠等有關,且依系爭刑案卷內資料該等資料雖足認原告遭詐騙所使用之假天貓網站網址,與被告所詐欺另案起訴部分(即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3522、5997號作成起訴書)之訴外人即被害人吳學禮遭詐騙之假天貓網站網址相同,然上開證據中,並未見被告曾於對話中提及原告或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亦未見被告所使用之後臺網站「達克系統」內有原告所開設之店鋪資料,被告賴漢東等機房成員所使用之人頭社交軟體帳號亦未見與詐欺原告相同,是原告是否受被告所屬一線機房詐欺,已非無疑。況加總系爭刑案不起訴部分之告訴人(含原告)每月遭詐騙之USDT金額,與上開機房帳務月報表差異甚大,且有數月遠遠高於本案機房之獲利,有員警職務報告及詐騙金額計算表在系爭刑案卷宗可佐,則無從認定原告遭詐欺之贓款流入被告控制範圍。佐以上開證據顯示,被告所屬一線話務機房,與二線機房即假天貓網站之間,詐欺獲利之分配係8成及2成,衡諸二線機房技術門檻較高,若非同時配合數個一線話務機房進行詐欺,而有數個獲利來源,殊難想像主持二線機房者願意僅分配低至二成之獲利,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即難僅憑原告受詐騙之假天貓網站網址與另案起訴部分吳學禮遭詐騙之假天貓網站網址有一個相同,逕認被告有詐欺原告之行為。益徵,綜上所述事證,尚難認被告客觀上有何故意侵權行為可言。  ⒉又原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而不法 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害,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之事實,則其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尚難認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 63萬3,878元,及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匯款時間 遭詐金額 (新臺幣/USDT) 匯入帳戶 備註 112年11月22日13時28分 1500元 不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USDT換算新臺幣共約63萬3878元 112年11月24日19時52分、12月01日13時06分、22分、12月11日16時45分、12月26日17時06分、12月27日11時43分、12月29日21時3分 311.8USDT、1014USDT、999USDT、4800USDT、1130.7USDT、2172.3USDT、964.5USDT TCxtVGoZJdkpFBP1mFnYnsK3DX5t83auCT 113年01月14日17時37分、01月18日18時45分、01月19日15時46分、16時27分、113年02月05日12時51分 2391USDT、909USDT、1982USDT、354USDT、3000USDT TTF3cP36rw5qxyhMAT1GDZBF6ia7rKNZ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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