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6
案號
NTDV-113-訴-490-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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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馬志維 被 告 竹山狀元吉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7-39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