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TDV-113-護-20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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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3031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代號甲000000-A(即受安置兒童之母,真實姓名住 關 係 人 代號甲000000-B(即受安置兒童之父,真實姓名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3031自民國114年1月14日15時起由聲請 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10時許接獲通報 ,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3031(下稱案主)因持續發燒,於 113年6月12日住院,因案主之母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前有藥物濫用之紀錄,經主治醫師評估對案主進行檢驗,113年7月10日檢查報告出爐,研判案主有暴露甲基安非他命,其數值推論有吸食安非他命之情形,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15時30分許(本院以時計)啟動緊急安置,並獲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迄今。本次處遇期間,業經重大決策會議通過提出獨立告訴,將協助案主提出司法訴訟,案母前因吸食毒品遭查獲,聲請人現仍暫停案母探視,待後續評估。案主之父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父)則穩定探視,與案主互動佳,後續將持續評估案父親職教養功能及照顧可能性。考量本案已進入司法訴訟階段,目前尚未開庭,後續需案主配合相關調查,尚無法釐清案主如何攝入毒品,且案主尚為年幼,有相關挑戰主要照顧者之行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評估案主現階段仍不適合返家。綜上所陳,評估案主無親友可提供案主適切照顧,案主身處不利處境,非延長安置無法予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0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案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又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及案母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案父未接聽,致無法得知其意見,案母表示對安置沒有意見,但對於社工禁止其探視案主則無法接受等語,有電話記錄附卷可憑。本院審酌案父與案母離婚,案主之親權由案母行使,然案母經濟及生活均不穩定,且經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主亦檢驗出毒品反應,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調查中,倘遽讓案主返家,恐有再陷入危險情境之可能。再者,案主為年僅6歲之兒童,尚無完足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案父之親職功能仍待持續觀察評估,且經社工訪查,案家並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保護照顧案主,是為維護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至案母表達希望探視案主一節,此部分應由聲請人後續評估案母之親職功能及案主之身心發情形等相關情事後予以逐步調整,附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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