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NTDV-113-重訴-45-20250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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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被 告 黃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吳若谷、黃婉 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萬6,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吳 若谷、黃婉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金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達 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邀被告吳若谷、黃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動用期間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並於111年6月10日動用該額度,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止,償還方式為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則約定按月計付,並依週年利率3.66%計算,如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82%計算;嗣被告金達公司於111年11月3日、112年11月3日分別辦理授信條件變更,最終借款到期日更改至113年11月10日止。被告金達公司就上開借款本息應按期償還,如逾期償還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10日止,尚欠本金1,220萬6,27 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未清償,經原告催討仍無結果,且被告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訂書第1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20萬6,27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清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5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閱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本件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0 12,206,271元 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535%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