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NTDV-113-重訴-54-202503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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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木川 輔 助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范志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9萬0,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萬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