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除-41-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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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政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巫麗香 彰化商業銀行 水裡坑分行 112年4月20日 30,4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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