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NTDV-114-司促-1151-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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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林荣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562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荣茂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