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NTDV-114-司促-1168-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俊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5,907元,及其中新臺幣13, 774元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502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