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TDV-114-司促-1276-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 代 理 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秀琴(兼王春源之繼承人) 王亭㛄即王錦鈺(即王春源之繼承人) 王志偉(兼王春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亭㛄即王錦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源之遺產範圍 內與范秀琴、王志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3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