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DV-114-司促-1341-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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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玲 楊昱晴 楊萬煌 一、㈠債務人黃美玲、楊昱晴、楊萬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42,60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黃美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53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黃美玲、楊昱晴、楊萬煌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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