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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楊德偉欠電話費,楊德偉租用中華電信的電信設備,結果積欠了8492元的電話費沒繳,中華電信催繳了很多次,楊德偉還是沒繳,所以中華電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楊德偉還錢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楊德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華電信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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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