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DV-114-司促-1364-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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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忠翔即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560元,及自民國93年11 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忠翔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