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DV-114-司促-1755-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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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9,782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于瑄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69,78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