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TDV-114-司促-69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子易即黃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47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子易即黃克平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8470元整,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84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