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TDV-114-司促-704-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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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怡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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