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DV-114-司執-2626-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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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旋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李旋業分別對於第三人大誠保險經 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第三人前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