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TDV-114-司執-324-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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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宥良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大湖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資料,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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