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V-114-司執-5457-20250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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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鳳麗 債 務 人 周宜蓁即周秋月 債 務 人 周亭妤即周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分別在臺中市東 區、彰化縣芬園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