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TDV-114-司執-5809-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賴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聰傑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