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TDV-114-司家聲-4-20250207-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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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高文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   1132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   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文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因被繼承人高文義尚有債務尚未全部受償,有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如附表所示遺產清償之必要,且該房屋係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之上,該筆土地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准許變賣確定在案,基於房屋與土地併同變賣,始符合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效益,第三人買受亦較可能,更可避免將來房屋與土地不同所有人所生之紛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回 函、房屋照片、南投縣仁愛鄉戶政事務所回函、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639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依聲請人所提資料觀之,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有與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併同變賣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表:被繼承人高文義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1 房屋 南投縣○○鄉○○村○○巷00號 (面積:97.5平方公尺)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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