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NTDV-114-司拍-13-2025021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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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松丹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提出法院選任被繼承人李松丹之遺產管理人資料,確認相對 人為何人,並更正之。 三、具狀敘明抵押債權何時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