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NTDV-114-司繼-189-202502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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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顧家銘 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顧福潭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 聲明人顧家銘為被繼承人之兄,因被繼承人之女自幼被其母親送至越南娘家,後其母親又與被繼承人離婚,被繼承人之父母亦均已過世,故聲明人依法享有繼承權,爰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法院准為公示催告云云。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112年3月30日死亡後,其女顧佳欣尚在人 世,僅於96年9月6日遷出國外,且顧佳欣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職權查詢之親等關連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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