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V-114-司繼-259-202503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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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9號 聲 明 人 劉進福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伊庭於民國113年8月5日死亡時籍設新北 市○○區○○路000號3樓,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