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03
案號
NTDV-114-司繼-70-2025030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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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郭沛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莊光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第1150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依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25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莊光清之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已提出公示催告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及債權、開庭、辦理遺產管理人加註登記等,爰依法請求酌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莊光清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惟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主文所示,尚須將被繼承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及清秀段1319、1349、1354、1370地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莊淑惠,另有存款亦應給付莊淑惠,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提出遺產清冊暨證明已執行民法第1179條第1項所定職務,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已收受補正通知,詎逾期並未補正,足見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仍需善盡保存上開遺產之責,難謂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然尚未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