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TDV-114-家救-8-2025022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淑慧 代 理 人 李婉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思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等(本院114年度婚字第16號) 事件,原告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原告為低收入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南投縣魚池鄉低收入戶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前開離婚等事件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主張,尚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