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NTDV-114-家繼訴-1-2025010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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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鳳嬌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 告 劉樹城 劉素日 劉素娥 劉騏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忠明 劉俊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被 告 劉麗香 劉宇庭 游政修 游于松 游依珊 劉國樑 訴訟代理人 劉明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 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僅以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部分遺產,且未以全體繼 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被繼承人劉振業之「全部遺產」,該裁定業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雖原告已於113年12月17日陳報家事補正狀,然原告迄今仍未以被繼承人劉振業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及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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