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4-家補-1-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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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碧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玉雲、林碧霞、林淑貞、林炎明、林啟源、 羅振翔間就被繼承人林有田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 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新臺幣342,420 元〔計算式:2,396,938(原告主張之遺產價值總額)×1/7(原告 之應繼分),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2,4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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