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DV-114-家補-12-202503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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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號 原 告 吳尚臻 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江海、吳江山、吳得虎、吳得龍等間請求回復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3,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㈠按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相同見解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其附件內容,探求其真意,係確認坐落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425之6、425之13、425之15、413之1、425之17、426之2、428之1、509地號土地,買賣及贈與為原因之土地移轉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被告吳江海、吳江山、吳得虎、吳得龍之不動產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吳賴允名下財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96,6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坐落南投縣○○市○○○段0 00○00地號土地現登記所有權人為陳**(本卷第41頁)、同段509地號土地現登記所有權人為楊**(本卷第49頁),顯非被告現在所有,且原告此等部分究欲請求確認何筆登記無效、應塗銷何筆土地之登記,依卷內資料,有所不明,致本院無法審核是否有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之情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就此部分具狀具體敘明,並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三、至原告附件所載「其中425之15地號,吳江海已轉賣給陳阿 箱,『就此提出損害賠償100萬元多左右』。另吳江海被告於99年6月30盜領被繼承人定存0000000元,後只回存120萬元,再103年時再領走60萬元平分4人兄長各15萬元,定存餘60萬元,已各7分之1(有案已決)。被繼承人往生後吳江海等人再盜母活儲49萬3千元。並擅自篡改南投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之名,原告畢生積蓄全放,幫蓋三樓與所有一、二樓建設,超過上百萬多元。草屯鎮新雙冬段912地號,已被吳江海轉賣給蔡順居律師太太名義。南投市茄苳腳510-51、510-52地號土地被楊森豪竊佔,偽造文書變更奪取去了,就以上,『請求回復』。依民法1164條等相關法條辦理」等語,是否係於本件請求,以及其請求之確切對象、請求之具體內容均有不明。原告如欲一併起訴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即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補正此部分聲明,如有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情形,亦應一併補正,另應自行查報該訴訟標的金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編號 名稱 價值(新臺幣)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⒈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8,900×34 ⒉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8,900×205 ⒊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8,900×72 ⒋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0) 22,208×508×1/180 ⒌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18,900×144×1/6 ⒍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19,360×99×1/6 ⒎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0) 23,500×93×1/180 ⒏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900×4,375 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4,296,645元(計算式:上開價值總計15,038,258元×原告總應繼分2/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