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DV-114-家補-13-2025012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 告 蘇雪逵 游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家錚、游宗憲、游雅雯等間就被繼承人游樹旺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而 按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二人之主張,其等因本件可受利益為新臺 幣2,121,321元【計算式:1,096,518(原告蘇雪逵請求剩餘財產 部分)+976,993(原告游雅婷主張先扣還代繳之部分)+〔(6,809 ,545-4,616,508-1,096,518-976,993)/5*2〕(原告蘇雪逵、游雅 婷主張依應繼分繼承之部分)=2,121,321,四捨五入至整數】,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1,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2,0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22,08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