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TDV-114-家補-16-20250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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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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