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4-家補-2-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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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萬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葉萬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所提「監護宣告聲請狀」未於具狀人欄處簽名或蓋章,亦未填寫聲請之年、月、日,應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及本件聲請之「日期」(應係收狀日民國113年12月27日或以前)。㈡提出葉萬枝之診斷證明書正本。㈢提出葉萬枝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㈣葉萬枝之大弟即葉阿木及葉陳綉英之「二男」為何人?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㈤提出葉萬枝之最近親屬(含所有尚存之所有弟、姊、妹)同意聲請人擔任葉萬枝之監護人、由葉阿貴擔任葉萬枝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均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㈥葉萬枝之財產清冊(應記載完整財產之內容、明細,或載明無財產)。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葉萬枝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葉萬枝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葉萬枝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葉萬枝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目前葉萬枝於仁愛之家之相關費用如何支出?何人簽約?㈦管理葉萬枝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㈧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㈨葉萬枝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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