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4-家補-21-20250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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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瑋承 代 理 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游素梅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游素梅全部子女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賴宏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同意,應具狀敘明理由)。㈡推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願任之同意書。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女賴姵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應特定醫療院所,本院方可函請該醫療院所排定鑑定日程)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之醫療養護費用係由何人給付?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聲請人之確切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素梅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