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4-家補-22-20250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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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損害部分 ,均係因財產權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71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共7,710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710元(計算式:3,000+7,710+1,000+1,000=12,71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2,7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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