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V-114-家補-24-20250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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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茗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如珍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之父母、祖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之財產清冊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㈢由關係人孫如瑛親自出具其願任會同開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如珍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四、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住址如有誤繕,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