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TDV-114-家補-25-202502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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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停止安置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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