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TDV-114-家補-26-202502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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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婷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其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86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按 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60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3 1,1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1,1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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