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V-114-家補-30-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原 告 劉昌奇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凱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