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V-114-家補-33-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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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朱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全明穎入住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後,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㈡說明就家事聲請狀附表編號2至7所示土地,聲請人是否已代理全明穎與他人協商訂立契約或覓得交易之對象?如有契約草案等相關資料並應提出。㈢提出聲請人代理全明穎就家事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與全俊宏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草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