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V-114-家補-35-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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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江孟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正本件「聲明事項」(例如:「聲明:許可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人A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B之遺產,代理受監護宣告人A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與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協議為處分。」)。㈡提出被繼承人江朝南之除戶謄本。㈢提出被繼承人江朝南之繼承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㈣提出被繼承人江朝南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㈤提出被繼承人江朝南所遺所有不動產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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